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多地首案已判。 
近日,
适用《民法典》民间借贷纠纷 第一案判决 敲响了我省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案情回顾 1月4日上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碾伯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 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30000元。 2019年8月,丁某与李某通过手机某APP相识,并互加好友。同年9月,丁某经微信转账方式分3次向李某转账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李某承诺自借款之日起一周内偿还,到期后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是,丁某向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2400元。 审理中,因李某下落不明,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并传唤李某到庭应诉。公告期限满后,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明与被告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李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和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对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乐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乐都区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民法典》实施后,本案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等规定,认定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对规范民间借贷,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民法典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意味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需于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才生效。而对于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实践中存在不同情形,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适用.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民法典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 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 它的施行 将会使民事权利与公平正义 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来源: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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